案情概述:
2021年9月15日,投诉人刘某某以A律师事务所甲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歧视女性及恶意串通、代理两起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为由向律师协会投诉甲律师。
案件审查:
经审查,2021年1月3日,A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张某某(王某某父母)的委托,指派甲律师代理其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判决。目前投诉人刘某某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2021年1月14日,A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甲律师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投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投诉人甲律师向法庭陈述:“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有多次暴力行为,多次出警……”“原告父母对被告极其愤怒”“被告为女性,孩子是男孩,单独抚养男孩,在生活照顾上多有不便,一个孩子在暴躁的母亲抚养下,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
调查组认为,被投诉人甲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主要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辩论内容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言辞并不过激,不足以诋毁投诉人的声誉。法庭在审理案件中,依据双方质证的结果确定案件事实。任何一方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不会被采纳。因此,被投诉人甲律师不存在诬陷、虚假陈述、对女性不尊重等违纪违规行为。
被投诉人甲律师代理的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同属一家庭成员。在接受王某、张某某(王某某父母)的委托诉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尚未结束,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王某某的委托对投诉人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给与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调查组认为被投诉人甲律师及所属的A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规。最终,律师协会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甲律师、A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关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而从事以下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风险提示:
本案中,甲律师及A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相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利益冲突审查。如果A律师事务所及甲律师能够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告知王某、张某某和王某某利益冲突的事实和产生的后果,并由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豁免通知书),A律师事务所及甲律师就不会受到行业处罚。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